无聊的科普时间,小三儿要学会自慰(2/7)



教士的独身主义:神职人员独身起初并无强制要求,直到13世纪罗马教廷颁布训令确立神职人员独身的准则。起初,独身只作为一种教士的生活方式,其后,在4世纪末,出现了已婚牧师仪式前禁欲的法律,其目的是保持仪式的纯洁,如禁止在圣餐前夜性交。5世纪逐渐兴起的修道院主义和其后展开的宗教改革加强了教士独身主义的潮流,修道人员的生活受到严格管理,出于其可能成为修道者与上帝完美结合的障碍,自慰或同性性交等行为被严厉禁止。神职人员独身观念的不断强化,使得性与信仰进一步割裂,渗透入对性的认识及理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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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认为性欲是来自动物本能的欲望,性交是动物性欲的结果,夫妻性交的唯一理由是生殖,其认为自慰的罪恶更甚卖淫嫖娼,后者是一种“自然的罪恶”而前者是“非自然的”。奥古斯丁对性的观点深刻影响了后世对性的态度,这种扭曲的观点被大量中世纪的教规、法典引用,其影响甚至持续到现代,最晚直到1962年的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

早期基督教吸纳的哲学传统:圣经文本中,并无一处明确将自慰定性为罪恶,也没有关于自慰的规约。针对自慰的抵触除吸纳犹太教传统外,也可能起源于早期基督教受到的各种近东哲学的影响,如罗马的斯多葛主义,希腊的新柏拉图主义,中东的诺斯替主义,波斯的琐罗亚斯德教等,作为早期基督教一支的摩尼教可能也属此列。这些哲学传统都秉持二元信仰,将物质与精神、身体与灵魂、善与恶、男性与女性、生育与性快感对立起来,并以某些对禁欲主义的提倡谴责了与生育分离并对立起来的性快感。自慰作为一种寻求性快感而非生育的行为自然也受到谴责。圣经文本中的一些段落也被用于谴责自慰,如《利未记》15:16,《申命记》23:9-11.《罗马书》1:24.《哥林多前书》6:10等。

常用自然法来合理化基督教的中世纪神学继承奥古斯丁的传统,将性犯罪按是否出于生殖目的分为自然罪与非自然罪,强奸、乱伦和通奸被认为是非法但自然的罪行,而自慰和同性恋被视作既非法又不自然的罪恶。中世纪着名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在其代表作《神学大全》认为自慰无异于杀人,一方面其不通过肉体结合就获得肉体快乐,另一方面其破坏了本应供给生殖的精液,其观点后来成为了文艺复兴时期批判自慰的道德论据。出于这样的权威观点,中世纪社会形成了普遍认识,即自慰会将人带向永恒的地狱,是一种致命的罪恶。

nbsp; 基督教等亚伯拉罕宗教抵触自慰的核心并非由于其快感,而是由于其浪费了关键的“精液”,这是出于原始父权思想的表现。出于这个理由,基督教对女性自慰的批判较少见。犹太教经典《塔木德》严格禁止男性自慰,自慰者甚至可被判死刑,这种禁止是否适用于女性目前尚不清楚。以色列的性道德远比埃及、希腊或罗马的观点严格,性行为被认为是对上帝的亵渎,包括自慰在内的所有婚后性交以外的性活动都是被禁止的,这种态度奠定了其后基督教对性的态度,又反过来影响了西方社会对性的态度。

自慰的普遍性:在中世纪,教会将自慰视为一种较其他罪更严重的恐怖,或许是因为自慰本身非常普遍,不仅广泛存在于普通人,神职人员也不能免俗。对于神职人员而言,自慰显然是其遵守宗教道德的重要问题。历代教宗曾多次谴责自慰行为,包括1054年的利奥九世、1666年的亚历山大七世及1679年的英诺森十一世。由此,中世纪天主教对自慰的惩罚也相当严重,成年人自慰通常需要在感化院中忏悔一年,而神职人员的忏悔时间通常更久。

神学权威的观点:诸多着名的神学家都将自慰乃至性欲本身视作一种罪恶。早期教会最具统治力的神学家,希波的圣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便在着作中对自慰大加批驳。奥古斯丁皈依基督教前曾纵情肉欲,故在神学上强烈反对性行为,其在着作《忏悔录》中写到,“情欲起源于内心的情感,情感如毫无节制,便陷于邪僻”,显然,生活于公元4~5世纪北非的奥古斯丁也受到了诺斯替主义及新柏拉图学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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